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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提案:寄卖行畸形发展 、隐患大亟待治理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1-25 09:13:06 作者: 浏览:4135次
据反映,我市近两年竞相成立的寄卖行近20家,基本上超出经营范围,违规从事融资业务,建议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名称不统一,宣传上误导。如名称叫寄卖行,旧货店,调剂部,中介所在对外宣传上,向典当、融资方面靠,甚至有的通讯器材专营店也从事此类业务,用模糊的表述误导消费者。
2、经营规模不等,非法融资总额较大。规模较大的三家寄卖行非法融资月均余额分别在700万、500万和300万元左右,较小的融资数也在数十万元,具有“地下银行”的性质。
3、以股份合作为主,投资主体较少,部分公务员参股经营。
4、经营方式多,手续简单。有抵押借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主要由国家公务员提供连带担保,科局级领导担保金额为3万元,社会名流担保金额为5万元)和信用借款。没有规范的格式文本,也不进行公正或相关登记。
5、利率高,期限短,风险大。一般综合月利率5%,并且先行扣除利息。
6、借款用途主要是企业采购急用、新办企业注册资本金,同时赌资也是用途之一。
7、资金来源以民间借贷为主。也有少数信贷资金流入,是个别企业将暂时闲置不用的银行贷款转借给寄卖行。
二、原因分析
1、利益趋势。寄卖行资金融通年利润率在40%左右,促使一些人把钱借给寄卖行换取高额利息。
2、准入宽松。由于国家对典当行准入门槛较高,而对寄卖行则较低,一些人以寄卖行从事典当、融资业务。
3、管理松弛。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寄卖行应接受工商和公安部门的特别管理,要建立登记制度、查验制度和报案报情制度,对赃物、走私物品、抵押的物品以及房屋、汽车等禁止经营。但寄卖行的融资业务较为隐蔽,取证难度大,违法经营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
4、不少人(包括少数在职国家公务人员)金融法制意识淡薄,盲目参入,助长寄卖行非法开办融资业务。
5、资金需求缺口较大。由于资金短缺较为严重,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期限和条件上与企业需求有很大差距,客观为寄卖行非法融资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宏观调控金融紧缩政策不仅使寄卖行融资业务处于饱和状态,也使融资价格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危害性
1、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寄卖行的非法融资业务,不仅分流了一部分存款,增加了银行信贷单位的风险隐患。
2、危害社会稳定。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部分寄卖行在典当物品时往往不问来源,小至手机、金银首饰,大至汽车、房屋,均可质押。寄卖行往往成为不法分子非法销赃场所,去年上半年就曾发生过不法分子利用租用的出租车质押贷款的现象。
3、加重借款人负担。从短期、个别看,寄卖行融资业务客观上缓解了少数个私经营者临时周转困难,但从长期、总体上看,它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加剧了经营风险。
4、容易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危害人们正常的生活与生产。随着寄卖行业务做大,由于融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保证非法借贷的安全性,极易与黑恶势力相勾结。
5、一些干部职工和不明真相的群众卷入其中,影响公正执法,也为清理增加了难度。
四、规范寄卖行经营行为的建议
寄卖行的非法融资业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必须趁早予以治理,防患于未然。为此建议:
1、开正门,堵斜道。政府部门应对寄卖行进行综合治理,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开办正规的典当业务,引导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政府应高度重视寄卖行非法融资可能带来的危害,大力宣传非法高利借贷的危害,使人们远离非法高利借贷。
3、部署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寄卖行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违反规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同时加强对寄卖行特种经营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4、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工商、公安联系,联合开展监管工作;金融服务机构应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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