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提案:要求落实县以下农村小水电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005-01-25 09:14:34 作者: 浏览:3929次
近年来,在国家进一步要求加大对农村水电的投资政策的感召下,民间兴办农村小水电的热情很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市电力紧张的矛盾。但由于宣城市物价局对我市小水电电价的调整和电力部门拒绝对小水电企业执行优惠税收,导致已投产企业利润下降20%左右,新办企业则无利可图,而且在上网环节和结算环节受到不平等待遇及制约颇多。
经了解,宣城物价局批复对我市已投产企业由原根据上网线路投资成本不同执行0.35元、0.37元和0.381元三种上网价,统一调整为0.33元;新办企业调整为0.31元;但水资源管理费和物价基金却分文未下调。供电企业对小水电企业上网一律只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小水电企业无法享受6%的税收政策。
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水电电价的政策,国家财政部1994年004号文规定,县以下小水电生产单位增值税减按6%计征;实行市场电价,明确根据还本付息和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对新建小水电站定价,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已严重制约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在这关键时刻,我们理应鼓励和支持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在小水电的上网电价问题上也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为此,我们建议:
1、根据还本付息和有适当利润的原则定价,原来根据投资条件和成本分档定价的做法应该继续执行,即0.35元/度、0.37元/度、0.381元/度三档上网价。
2、考虑钢材、水泥等物价上涨造成投资成本加大的因素,减免地方性行政收费。
3、坚持6%的低税政策。
4、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执法主体,查处并纠正以企代政的行为,简化小水电企业与供电公司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