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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将全面接轨国际

来源:商务部 最后更新:2005-01-22 20:56:34 作者: 浏览:1923次


  本报讯 记者董芳报道 今年3月1日起,我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将按国际标准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据悉,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公布了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并于2003年7月生效。该国际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PPC准则进行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并且加贴证明经处理的、IPPC批准的国际标识。该标准发布以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已经陆续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或重新修订了本国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并将于2005年3月1日陆续开始实施。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发布后,为保护相关企业的利益,我国也开始着手制订相应的措施和对策。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并与海关、商务、林业部门联合发布2005年第4号公告,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适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该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该办法要求,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

  采纳国际标准可以有效地提高木质包装的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既能确保我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要求。还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有害生物传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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