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函〔200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05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5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