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交路〔2004〕71号 2005年1月20日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投集团: 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 〕622号,以下简称两部委文件),经省政府秘函〔2004〕218号文批复,现就降低我省车辆 通行费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的调整 1.高速公路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上表第4类10~15吨(含15吨)车,收费标准由原每车公里14元降低为12元,20英 尺集装箱车收费标准不变;第5类大于15吨的车,收费标准由原每车公里16元降低为1 4元,40英尺集装箱车收费标准不变。 2.长江独立特大桥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我们按照两部委文件同比例调整的原则单独核定后执行。
二、计重收费标准的调整 1.正常质量的车辆收费标准拟调整如下: 封闭式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元/ 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 008元/ 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8元/ 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3元/ 吨公里 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43元/ 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者,按5吨计费;计重 收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普通公路:基本费率为2元/ 吨车次。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2元/ 吨车次 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2元/ 吨车次线性递减到 16元/ 吨车次计费 ;大于40吨的车辆按16元/ 吨车次计费;计费不足10元时,按10元计费。 2. 超限运输车辆加价计重费率标准仍按皖价费〔2004〕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普通开放式公路按吨次收费标准的调整 按照两部委文件的要求,对第4、5类车型(10吨以上的货车)收费标准统一在现有基础上下 调20%。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1~10吨(含10吨)的客货车仍按现行6元/ 每吨次标准计征 ;10吨以上的货车按5元/ 每吨次标准计征。 四、调整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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