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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最后更新:2005-10-09 10:48:55 作者: 浏览:1440次

皖政办〔2004〕81号      2005年1月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认识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帮助众多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 其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要求,是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推进金融改革的一项举措,也 是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国家 助学贷款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 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 贷款对象和范围。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列入我省普通高等 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范围是公办普通高校、民办 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驻皖军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   
 
2.贴息方式。 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学校 举办者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 利息。  
 贴息资金按“谁举办谁负担”的原则,省教育厅所属高校贴 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部门办、市办高校贴息资金按财务隶 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由学校 举办者承担。   
 
3.还贷年限。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到2年内开 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 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4.还贷方式。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还本付息的方式,允许其一 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 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毕业后自 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 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 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合理控制高校借款总额。 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不 超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 位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各高 校的具体借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 生实际和借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2.招标确定经办银行。 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 银行由省政府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参 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 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 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其他高校及其举办者 可按自愿委托的方式委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纳入统一招标,也 可按照本通知精神,自行招标并组织实施。  
 
3.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按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给予经 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省教育厅所属高校风险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其他 部门办、市办高校风险金,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或市财 政和高校各承担50%; 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风险金由学校举办者 承担。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的 长期工作,各有关部门和高校一定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周密 部署,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省 国家助学贷款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教育部 门、财政部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 共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的顺利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新的助学贷款政策要求,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办法。省教育厅要加强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 建设,指导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高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要认真 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按财务隶属关系,足额安排、及时拨付 所属高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需的贴息资金和风险金。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需的各项经 费。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50%的风险金由省 财政承担,编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 防范机制,督促经办银行把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经 办银行应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工作组,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 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严格办理贷款的周期,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提 供贷款服务,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建立有效的还贷监 测系统,做好相关工作。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组织编制全省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 求计划,组织开展经办银行的招投标工作。要认真测算国家助学 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金额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要将风险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 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并通报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对贷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及时 记录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逐步建立国家助 学贷款管理系统,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  
各高等院校要尽快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按全 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 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建立相 应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 困难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 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 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 使国家助学贷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
                          (二○○四年六月八日)  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 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 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 、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 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 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 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 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 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 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  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 后开始 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 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 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 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 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 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 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 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 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 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 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 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 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 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   

(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 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 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 隶属关系,由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 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   

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 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 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 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 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 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 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 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 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 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 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 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 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 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 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 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 、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 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 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 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 学生信息。   

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 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 ”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 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 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 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 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 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 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 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 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 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 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 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 。    

(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   

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 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 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 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 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 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 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 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 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 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 能确定。    

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 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 制 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 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 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 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 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 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 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 研究制定。   

(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三)本意见于2004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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