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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最后更新:2005-10-09 10:45:16 作者: 浏览:1212次

皖政办〔2004〕72号     2004年12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农业标准化是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调处农产品贸易纠纷、保障人民消费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国际和国家质量标准为主导,加快建立健全具有安徽特色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制(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300项。积极利用国内外最新农业科技成果,在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础上,坚持引用、修订与制订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制(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名特优农产品及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相关物流标准。  

三、加大农业标准示范推广力度。建立一支2000人左右,具备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广队伍。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8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区30个。重点围绕全省十大优势农产品产区的21个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抓好农业标准的实施,并与农业科技示范园、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农产品标准化水平。大力推广“龙头企业+基地+科技(标准)+农户”的运作模式,以标准指导和规范农民的种植(养殖)行为,把农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推进名特优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主要基地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建立本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形成多层次的示范网络。  

四、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围绕治理农产品污染,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重点建设省级和区域性农产品监测中心,加快建设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产地和龙头企业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的监控,强化对农药、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培育5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突出抓好20个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力推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 T 19575—2004)和农业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货、储运、安全检验监测、分销、信息管理等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规格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重点跟踪监测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及粮、油等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在20个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市场准入试点,并逐步扩大到超市、专卖店,确保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在95%以上。  

六、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培育50个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示范企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标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引导其参与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通过企业连基地、基地带农户,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促进农产品加工与流通。  

七、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农业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农业标准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贯彻落实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协调处理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制订、修订农业标准。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实施农业标准化作为推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各地要逐步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增加对农业标准化的投入。要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搞好农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增强广大农民和生产经营者使用标准的自觉性。要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和跨世纪农民培训工程,大力开展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尽快培养一支既懂农业技术,又懂农业标准化的推广服务队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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