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农用地转用挂红灯 严防农转建用地“反弹”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4-11-11 15:28:40 作者:陆昀 浏览:1146次
为期半年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暂停已经到期,然而,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不意味着暂停的全面结束,暂停审批的口子没有全部打开。
今天,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为严防农转建用地“反弹”,明确提出,四种农用地转用仍将被“亮红灯”,即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区、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2004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意见》还规定,一般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必须经过两次报批。据了解,过去分批次用地审批,主要看是不是符合规划,有没有计划指标。但一些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并没有按照规划的用途供地。针对这些问题,《意见》规定,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另外,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为防止拆分报批,《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意见》还规定,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说明资金来源,主要目的是强调,不能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算在占补平衡的账上。
为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征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对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意见》要求,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11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