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了15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形式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依法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明确经工商联、行业商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建立诉调衔接机制,规定当事人双方是非公有制企业或工商联、行业商会会员的商事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前可以委派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立案后可以委托商事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商事调解组织派员协助审判组织进行调解;建立经工商联、行业商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明确管辖法院以及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标准、作出是否正确认定的时间等;协调商事纠纷诉调衔接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研究解决诉调衔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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