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公布15项 行政许可条件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最后更新:2004-10-29 14:40:22 作者:陆昀 浏览:1438次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最近发出《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对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规定。据悉,该规定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涉及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及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等内容。(29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