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4-10-19 14:45:10 作者: 浏览:1485次
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对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将实行逐级备案制。新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省级征收机关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30亩(含30亩)以上、1000亩以下或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用地批准文件和减免申报表报省财政厅备案;占用耕地30亩以下或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后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手续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土地管理机关凭耕地占用税免税证书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类似合同性质的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该办法出台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如过去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税收减免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现在则改为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另外,征收机关承诺在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等规定也大大方便了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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