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将受处罚
来源:蚌埠日报 最后更新:2004-10-19 14:46:03 作者: 浏览:1411次
省政府办公厅不久前发出通知,对我省各地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蚌埠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350元/月;市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3.8元/小时调整到4.00元/小时,怀远、五河、固镇三县从3.2元/小时调整到3.4元/小时。这是自1995年以来我市第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企体劳动者公示。各用人单位如有违反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到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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