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让土地地价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宁政[2004]54号 最后更新:2004-09-08 13:09:48 作者: 浏览:2603次
第一条 为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支持区内企业项目建设,优化区内产业结构,提升产业规模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进入本开发区的企业,其地价奖励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享受本开发区地价奖励对象仅限于区内新建并发生征地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以下条款中所称地价指该项目建设用地合同出让价。
第五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地价5%的奖励,每递增500万元,增加1个百分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地价15%的奖励,每递增500万元,增加1个百分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产业项目,给予地价5%的奖励;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给予地价10%的奖励。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本市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的项目,给予地价5%的奖励
第八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5%的奖励,每增加200万元递增1个百分点。
第九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亩均达5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地价5%的奖励,每递增5万元,增加1个百分点。
第十条 项目在一年内建成投产的,给予地价5%的奖励,每缩短一个月,增加1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企业新建项目符合以上奖励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但仅限于一次。待项目建成后, 由项目实施单位
申报,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兑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