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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十四种情形确认法院违法

来源:新华社 最后更新:2004-09-03 20:03:20 作者: 浏览:1163次

    新华社电  为使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酌人民法院在实体上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这14种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拿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这一司法解释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新闻:   举证责任由作出原司法行为法院承担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出床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拳证责任。“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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