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
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须先设立代表机构。
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
(1)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
(2)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
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序办理。
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
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
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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