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01月16日 星期四
今天是:2025年01月16日 星期四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关于转发宣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办[2004]72号 最后更新:2004-08-23 20:08:49 作者: 浏览:2007次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4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5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资源开发、流域开发、成片土地开发、小城镇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林业开发和饮食娱乐服务业等各类工业及非工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查否决权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预审或经预审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征地、贷款、设计、供水、供电、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
  
    第四条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在申请立项或登记注册前,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宣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接受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第五条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 《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按审批权限需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查的,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表》一并报市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第六条  市环保部门在接到《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审查原则如下:
    (一)对环境无影响或基本无影响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签署同意建设的意见,登记备案后即可;
    (二)对环境虽有一定影响,但有较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或部分中型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立项的意见,建设单位须在可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环保政策,但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签署同意立项的意见,建设单位须在可研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根据环评结论研究是否允许建设;
    (四)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包括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建设项目,签署不准建设的意见。
    第七条  经环保部门确认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查,作为是否同意立项的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个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央政府、省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省辖市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
    (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详见《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宣城市环保局审批目录(试行)》;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县(县级市、市辖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为《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宣城市环保局审批目录(试行)》之下限以下项目。
    第十三条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项目除外)一律无效,由有审批权的上级环保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对越权审批的环保部门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及工程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修改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是设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在编制初步设计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同时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在环境保护篇章中提出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投资概算,环保部门要参加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同时报送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工业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资源开发性建设项目投入试运行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放合格证或排污许可证,该项目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