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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金融机构破产 金融企业破产将成真

来源:人民网 最后更新:2004-08-22 15:57:05 作者:赵任峰 浏览:1479次
  中国不久将允许金融机构申请破产,相关法律已经开始起草。法律专家、破产法起草委员会成员朱少平认为,中国应该允许金融机构破产,破产法也应适用于金融机构。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王欣新对本报记者说:“众所周知,良好的法律框架可以为经营不佳的金融机构提供一个退出市场的机制,对金融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债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保证公平的市场环境。6月份,该法律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进行审议,预计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在下半年对该法律草案再进行两次审议。

  卡森闻(Carson Wen)是一位来自香港的法律专家,同时还是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股东。他认为:“中国早就需要一部新的破产法来规范市场。而目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这种法律构架越来越不能适应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

  全国人大可能在明年审议通过破产法,这将会对公司产生巨大影响。专家表示,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尤为突出。破产法将解决中国银行体系的痼疾,会加速国有企业重组和不良贷款的回收,一些受债务困扰的公司会由此得到新生。同时,国家的破产制度还要进行各种修正。只有这样,中国巨大的不良贷款市场才能发展,国外投资者才会增加在华投资。在法律制度完善之前,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会对中国不良贷款项目感到忧虑,在对中国企业进行评级时犹豫不决。

  中国可以从日韩两国的经验中得到一些启示。在两国的法律改革完成之后,不良贷款市场才真正实现了发展。没有国际信用评级,中国的不良贷款很难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实现证券化。破产法的起草应该利用这个机会解决这些问题,使更多的国外投资者对中国的不良贷款产生浓厚的兴趣。

  金融机构破产的相关条款在一些国内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一家在1999年1月份正式宣布破产。由于违规操作和经营不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为第一家破产的国有企业,损失将近20亿美元。

  中国的企业申请破产的情形不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运转良好。 海南发展银行和鞍山证券由于经营不善关门大吉,但是并没有宣布破产。

  中国尽管有一些同破产相关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规定并不详细。

  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同金融机构破产相关的法律制度。一些专家考虑到金融机构对国民经济的广泛影响,建议为金融机构破产制定独立的法律。但是,对于如何在法律中体现这些问题还有不同的意见。破产法起草委员会也决定不将该法律写成一部金融机构的破产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已经包含了相关的破产条款。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1994年就开始了破产法的起草。考虑到金融机构的特点,法律草案在附件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具体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政府对亏损的金融机构破产表示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必须尽快解决金融机构所遇到的问题,让困难重重的金融机构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国家的金融体系的稳定。为减少破产的发生,应该责令那些表现不佳的金融机构解决自身问题,特别是不良贷款。

  专家和政府官员认为,尽管公共债务在在破产银行进行清算时应该优先考虑,但应该对银行存款人实施有限的保护。金融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领域,投资者应该承担该行业的大部分风险。

  但是,国内政府部门常常对投资者提供过度的保护。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使投资者无法正确的认识风险,因此必须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各方的责任。

  中国银行业监督部门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准备,正在酝酿实施期待已久的存款保险计划。专家表示,国务院正在对建议的细节进行检查,该计划一旦实施将增强金融领域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且进一步加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的管理。

  但目前,负责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起草的委员会还没有成立。条例的制定可能同破产法一同进行,但生效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目前,金融机构破产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中国商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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