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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行使税收权利避免利益损失

来源: 最后更新:2004-07-20 15:12:42 作者: 浏览:2324次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的时效,因而纳税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也“过期作废”。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赔偿法》以及实体税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税收权利的法定时效,纳税人必须在这些时效内行使权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由于纳税人不熟悉这些规则的时效,那么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也同样会“过期作废”。下面结合民营企业特点,将有关规定分别介绍。

    多缴税款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以内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


  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逢节假E3)I匝延)o新办生产企业其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关税的退还

   
   
海关发现或者确认多征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也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要求海关退还。


  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某些属于减免税范围内的企业,在申请上一年度减免税时,税务机关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办理。


   
  


  纳税人的财产受到税务机关及其王作人员侵犯,且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受害人有取得陪偿的权利,但赔偿请求人必须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2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听 


   
公民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000)、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处以1万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必须在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听证。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复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诉  讼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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