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04)1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 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地税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了《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
一、全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巨人”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
(一)积极支持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组改制。中小企业改组改制前发生的企业亏损,允许在改制后的企业中继续予以弥补;中小企业改组改制时,将企业资产以股权形式量化给个人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权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积极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中小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三)积极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安置原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停产、半停产国有、集体企业,并安置30%以上原企业职工的,享受促进再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o
(四)积极鼓励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鼓励企业自主选择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快折旧。
(五)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借贷融资。对中小企业发生的民间融资,其法定利率内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六)简化和下放审批权限。对中小企业缓征税款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局;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改制企业闲置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局;中小企业通过招商引资变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办理税务登记的权限下放到县局o
(七)重点扶持1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对我省重点扶持的1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明细名录和资料库,掌握企业经营发展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跟踪服务,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实行税收直通服务,在税务登记、政策落实、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纳税辅导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强财务辅导,2004年对每户企业财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并根据不同性质企业的特殊要求,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帮助其建立与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二、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八)支持企业进行技改投资。各类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其投资额的40%可从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软件企业,按照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自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十)鼓励软件企业发展。对从事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其人员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企业,适当缩短其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十一)支持科研机构改组改制。中央直属以及省、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为或进入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和与之相关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大力服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二)大力提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税收服务水平。合理调整征管资源,配强服务力量,搞好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跟进服务。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纳税企业,不分经济类型、核算形式、隶属关系,从入驻园区、项目开工到投产经营,实行“全程办税服务”,并对重点税源户实行驻企服务或专人负责。针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纳税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电子化程度高、纳税意识较强等特点,全面实行税收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三)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与税收法律相抵触、不符合WTO规则、影响公平竞争和招商引资的涉税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撤消或予以修改。建立外资投资企业信息库和经常性联系渠道,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加强涉外税收工作人员的外语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双语服务”。
(十四)全力服务“861”行动计划。紧紧跟进“86广行动计划实施进程,对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预备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及时提供相应的税收服务。对‘‘861”行动计划项目施工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四、运用涉农税收政策,促进农民减负增收
(十五)切实减轻涉农税收负担。从2004年4月1日起,将现行按期征收的营业税起点由2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达不到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农用车辆,不分用途,一律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零散建设的农民住房,一律不征收营业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一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六)积极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对农民进城新办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纳税有困难的,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对农民外出打王取得的工薪收入和劳务报酬,回居住地后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对个人到城镇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按销售价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十七)规范涉农税收征管。严格按照‘‘业主申报、集体评议、张榜公布”的程序,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核定税收定额,严禁人为抬高核定基数,加重纳税人负担。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建立委托代征单位资格年审制度,严禁“搭车收费”和不规范操作。因地制宜改进税收征管方式,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办法,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纳税成本。
五、认真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稳定
(十八)支持个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国家限定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除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外,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鼓励各类企业和组织安置人员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商贸零售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30%。现有房地产、建筑安装、证券和咨询业等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50%的,分别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增计15000元和30000元的定额税前扣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含房地产、建筑安装、证券和咨询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人数50%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职工总人数2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坚持统筹兼顾,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强化和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密切关注企业改制进程,提前介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及时组织以资产变现收入补缴或预缴社会保险费等一次性收入入库,为分流职工解决后顾之忧。及时做好“单位人”转为“社会人”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接待工作,实行税银一体化征收、个人持卡缴费,为职工个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多项社会保险费“同步一次”征收办法,完善征管机制。
(二十一)大力支持科教兴皖战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兴办学校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取得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后勤实体为教学服务取得的有关收入,免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积极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收入。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文化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十三)积极扶持卫生事业发展。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收入,免征各项地方税收。对民间投资兴办的营利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创新管理机制,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积极组织开展典型调研。选择省内有代表性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典型调研,比较不同地区各类园区的税负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分析当前园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税费负担情况调查,分析省内各地区之间以及我省与邻近省份个体私营企业的税费负担差异,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
(二十五)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加大税收法制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向全省纳税人公开服务承诺,告之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侵权救济途径。在17个市全面开通“12366”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税收信息服务。建立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系统,推行税银一体化,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持卡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降低纳税成本。建立地税网站,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审批、涉税咨询、办税指南、税务公告、法律法规、涉税举报等全过程税收服务。
(二十六)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以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涉税违章处罚等情况为基本依据,建立税收信用指标体系和纳税人税收信用电子档案,提高税收信用评定的科学性。广泛开展诚信纳税人评比活动,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法守信经营的纳税人进行公开表彰。深化企业税收信用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开辟办税“绿色通道”,对B级纳税人加强辅导督促,对C级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管。
(二十七)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和规范税收稽查。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把好税收执法的程序关和实体关。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听证、赔偿等工作。大力推行税收“阳光稽查”,实行查前告之、查中反馈,查后回访制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试行稽查约谈制度,在税收检查开展前,向企业详细解释有关税收政策,促其对照自查;对企业自查自纠的问题,从轻或免予处罚。税收检查实行统一归口、集中管理,防止多头布置、重复检查。
(二十八)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税收方面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除须报国家税务局审批的事项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省局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失职追究制等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过去3年开展政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开展“政风建设月”活动,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改进税风税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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