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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方案》出台 我省农村特困户可享医疗救助

来源:http://www.ah.gov.cn 最后更新:2004-07-19 09:17:15 作者: 浏览:1546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近日,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农村医疗救助试点暂行方案》。 

  救助对象: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救助证》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对象以及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对象,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的农村居民,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救助办法: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可以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后个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的;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在扣除各种减免以及社会互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难以承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对经济困难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及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人或村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证明,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应当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社会互助情况证明等。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医疗救助服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据悉,2004年,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在宁国市、凤阳县、岳西县、休宁、濉溪县和桐城市进行试点,而后总结经验。2005年全省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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