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一)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七)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分散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八)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十一)皖北3市7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2年。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十四)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三、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十五)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中央和同级财政分别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十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四、支持地方金融体系建设
(十九)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亳州、阜阳、宿州等皖北3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每个新设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担保集团以资本为纽带,采取参股、控股等方式,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皖北地区担保体系建设。
五、有关要求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二十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三)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产品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十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