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宁国市统筹城乡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函》(皖国土资函〔201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牵动性的作用。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格局的新形势、新任务。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迫切需要,是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现实选择,也是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更是探索构建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率先小康、生态文明、人民幸福”目标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勇于创新、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定不移地把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二、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完善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土地资产在权属上更加清晰、在权能上更加完善、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在保障上更加充分。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相关政策,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收益权,调动和保护好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2、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扶持的原则。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凡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政府在财政、税收、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3、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引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允许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改革试点原则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实施。
4、坚持产权明晰、用途管制的原则。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清晰的基础上,并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政策。
5、坚持依法经营、民主管理的原则。改制后的新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农民的创新实践,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将此项改革引向深入。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进一步显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按照村民自治与经济管理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对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革,每户农民以其享有的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土地使用权入股,量化其股权,组建新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该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其所属的农村集体土地。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做好确权登记工作。重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原则上先行确权到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建了新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后,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颁发给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现使用单位(组织)或个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到户,其宅基地面积不得大于国家和省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确权面积分别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基础。如果村民小组实测的承包地面积、林地面积与村民小组内每户的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载明的面积相加有出入的,在实行股份化改造时,需由村民小组按照每户原承包面积和林地面积的比例进行调整。
(二)稳步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该合作组织可以依托一个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也可以由若干个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联合组建。根据土地入股方式不同,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1、以承包土地入股的模式。即每户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将承包的土地面积折算成股权,入股土地原则上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2、以建设用地入股的模式。即每户农民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可以将建设用地面积折算成股权,也可以根据建设用地的区位和现状先行评估作价入股。使用权确权到集体的建设用地,可以以集体股入股。农民的现有宅基地不得入股,但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搬迁安置后原使用的宅基地可以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入股。
3、承包土地与建设用地共同入股的模式。根据实施项目的不同情况,每户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
(三)建立有形的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原则,整合国有土地交易、农村土地流转等服务职能,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成立城乡土地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工作,实现国有、集体土地产权的平等交易。凡本市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都必须在城乡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四、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答疑解惑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掌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争取广大干部群众对改革的理解支持和广泛参与,为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扬民主。实施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村民小组必须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员会议应当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干个村民小组联合组建为一个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必须先经每个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三)合理设置股权。承包地入股、集体建设用地入股都应当设置股权,确定其股份。承包地入股以土地二轮承包政策明确的承包权为依据,林地入股以林权证为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入股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股权证以户为单位实行实名制,不再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固定。农户获取的股权证,是享受分红和其他权益的依据。
(四)制订规范章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订章程。章程要明确建立组织的目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股权设置、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要充分体现“民有、民管、民受益”原则,在广泛征求组织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建立组织机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必须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组织,并按照章程明确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能,积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必须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误工报酬由合作组织自行规定。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应向市统筹城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注册登记,名称统一为宁国市某某土地股份合作社。
(六)依法规范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要健全财务和分配制度,依法设立基本账户,独立建账。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来自直接经营收入、参股分红、发包租赁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扣除应交税收、经营成本和市政府提取的流转收益、耕地保护基金后的净收益,可提取一定比例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也可将所得净收益全部用于分配。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按章程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民大胆探索,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市委、市政府已经成立宁国市统筹城乡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领导组,并将结合每一个试点项目的推进,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涉及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加强对这项改革的领导,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加大改革推进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通过改革来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所需政策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为了积极推进改革试点工作,2013年以前实施的试点项目,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营业税50%部分补助用于新农村建设,交易费减半收取,市政府提取的流转收益全额补助用于新农村建设。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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