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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偿转移、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来源:宁政[2004]43号 最后更新:2004-06-24 08:24:15 作者: 浏览:24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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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任务有尝转移,是指各接收单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确定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计划,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落实,而自愿以提供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其所承担的安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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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应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 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当年市政府确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基数和增发数之和缴纳。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司法机关公正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服役期为2年的退役士兵,发给15000元;服役期为10年的退役士官,发给30000元;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1000元。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5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500元。荣立多等和多次功勋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标准计算,不累计折算提高功勋等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市民政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在职退役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保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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