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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到民企创业

来源:http://www.ah.gov.cn 最后更新:2004-06-23 11:28:46 作者: 浏览:1873次
    近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出台《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经济创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营企业创业,但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行。 

    有些人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截至今年6月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职到省内从事民营经济,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月起,可按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一次性调整职务工资:满1年不满3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满3年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满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 

    此外,上述人员中符合晋升级别工资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级别工资。以上均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提前退休的年限,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三年期满后可返原单位竞岗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相当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到省内领办民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 

    3年期满后,在编制内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的人员同等待遇;或辞职继续在民营经济创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3年期满后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辞去公职创业可获适当补偿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在省内领办或创办民营企业,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有关程序办理辞职手续。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创办民营经济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文件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不得采用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等方式,鼓励领导干部离职离岗经商、办企业。辞去公职和办理提前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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