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三类涉税事项应举行听证
来源:新华社 最后更新:2004-06-22 08:19:23 作者: 浏览:1759次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税务行政许可范围、实施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之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税务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公示许可事项、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
通知指出,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此通知的规定执行。
【又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指出,自7月1日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后,虽然听证不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对于3类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这3类涉税事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通知指出,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2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