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11-07-29 10:20:12 作者: 浏览:2321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形成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建成生态文明的现代化中小城市,根据国家、省和宣城市有关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生态旅游业

1、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首期到账资金1.4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可“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青龙湾综合开发项目的整体政策可“一事一议”。

2、对在我市新建的五星级酒店,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规模要求50亩左右,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具体土地政策“一事一议”,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6年内给予100%补助。

3、对在我市新建的四星级酒店,其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建设期间实行“零规费”。自营业年度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3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

4、引进国内、国际著名酒店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30万元。

5、对新获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改造项目,经审计确认后,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6、对新评定为省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全省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3万元、1万元。

7、对新评定为国家一级、国家特级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四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对获得中国饭店金星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8、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其项目用地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实行“零规费”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被认定为国家AAAAAA级信用资质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被商务部认定为现代物流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技术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现代金融业

10、对外来金融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或在宁银行增设营业机构,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也可“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3年内高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50%补助。

11、外来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1年后兑现,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贴。

12、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以金融为核心业务类的中介公司来宁新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剔除征缴成本后,3年内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前2年给予100%补助,后3年给予50%补助。已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

四、商务信息服务业

13、新设立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和评估认证、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90%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14、鼓励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15、对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建设集网上交易、销售发布、资金兑付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软件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3年内高管年薪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征缴成本后给予全额补助。

16、对从事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服务且连续三年以上通过工信部互联网服务ICP认证或电信增值服务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新落户我市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当年取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取得软件产品认定的,每项产品补助1万元。

五、商贸流通业

17、对在我市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城市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18、对在我市新建大型专业(交易)市场,自主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专业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19、对在我市城区新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自主经营面积分别达到3000平方米、2万平方米,投资额2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50万元。对经营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特大型农贸(含批发)市场,具体扶持政策可一事一议。

六、公共服务业

20、对投资建设民办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年招生人数达2000人以上的,其项目用地“一事一议”,实行“零规费”并免收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设施的建设项目行政规费。市政府为高校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高校用地红线边缘。

21、对投资建设10个班级以上的幼儿园,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特色幼儿园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市政府为幼儿园建设提供配套市政公用设施至幼儿园用地红线边缘。

22、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200张以上床位重点专科民营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其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招拍挂,特色专科医院用地可按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23、对在我市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运营正常,项目建设完成并经核实确认后,床位达到50张的,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元;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超出部分每张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零规费。对投资建设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其项目用地可实行招拍挂,可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24、对在我市新建年屠宰量在10万头以上及冷链配送系统,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畜禽产品屠宰配送项目,按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七、文化创意产业

25、对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款)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以原文化企业新扩建的项目,项目用地按照基准地价均价执行,实行零规费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6、凡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及影视传媒、艺术品生产、出版发行、演艺演出、体育经营等企业,从营业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财税扶持。

八、总部经济

27、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按《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宁政〔201031号)执行。

九、附则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2013 宁国市工商联 主办:宁国市工商联
TEL:0563-4022330 FAX:0563-4022330 地址:宁国市人民路人社大厦3楼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1

皖公网安备 34188102000163号 备案/许可证号:皖ICP备16022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