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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不可约定不上 合同不能与法规抵触

来源:北京人才市场报 最后更新:2004-06-17 08:48:46 作者: 浏览:1701次

    2002年,刚大学毕业的小陈与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月2000元,但不负责社会保险。小陈想反正年轻,社会保险也无所谓,于是同意签订了这份劳动合同。今年,劳动监察大队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要求该公司补缴职工陈某等人的社会保险,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就表明职工同意此项规定,不应再为小陈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虽然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约定内容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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