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工 商 业 联合会 文件 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中国民协[2004]第041号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关于2004年联合评选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常务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和请示有关领导单位,决定2004年由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联合评选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奖。通过表彰奖励,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宣传先进事迹,激发创业积极性,促进我国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现提出表彰具体办法如下:   一、  表彰名称和主办单位   表彰名称: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家奖(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奖、优秀企业家奖)。   主办单位: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支持单位: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司 媒体支持:工商时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等   二、  表彰对象   国内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研院所、民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主要创办领导人。   三、  表彰评选条件   1、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评选条件   ⑴正式登记注册的科技型民营企业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机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⑵发展已具一定规模,是同行业或所在地区的骨干企业(发达地区的企业,年总收入应达亿元以上,中等发达地区的企业,年总收入应达6000万元以上;西部边远地区的企业,年总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   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近几年稳步增长,保持了较高增长比例,发展前景良好,在国内排名前、中列,或企业进入所在省、市排名的前列;   ⑷在创新、纳税、吸收就业、参与国资重组等方面,在所属地区示范作用突出,做出了重要贡献;   ⑸讲诚信,有良好的信誉度,积极关心社会公共事业,并做出贡献;   2、优秀企业家奖评选条件   ⑴担任民营科技企业或民办机构主要领导职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校长、院长)三年以上,所领导的企业或单位符合优秀企业奖评选条件,或是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⑵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讲究诚信,具有较高管理素质,对国家、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具有一定影响;    ⑶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创新意识和战略眼光,在领导企业、单位发展中起关键作用并取得了优异成绩;   ⑷企业管理规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   四、评选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理事长段永基担任,副组长由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副理事长张景安,全国工商联会员部部长刘红路,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陈庆振担任。   2、成立表彰工作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等7—9人组成。   3、下设表彰评审办公室,地点在中国民协,发放有关文件、材料、受理送审材料、解答处理评审工作的来函来电,及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表彰工作日程安排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即受理各项奖的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2004年8月31日;   2、2004年9月为评审阶段,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拟于2004年10月(具体时间另定)在北京举行表彰大会;   六、申报程序   1、申报人可向地方协会、中国民协和全国工商联会员部领取表格,也可在中国民营科技网(www.mykj.gov.cn)和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网上下载;   2、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可靠。申报材料须经所属省、市民协、工商联或有关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寄至评审办公室;   3、申请参与评审一律免费,被评上者适当收取奖牌工本费;   4、申报人需同意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主办单位的有关决定。申报材料如有虚报,主办单位保留撤消得奖者所获奖项资格的权力。  
 
 
 
 
 
 
 
2004年5月31日
 
表彰评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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