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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http://www.ah.gov.cn 最后更新:2004-06-15 08:28:07 作者: 浏览:1978次

文号:皖政办[2004]3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筒化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提供最大便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贴近基层,贴近下岗失业人员,把为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贷款的工作重点放在街道社区,变层层审批为集中各方面工作人员到街道社区现场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贷前会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可直接向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小额贷款申请,经街道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其有关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后,由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经办同志定期到申请人所在街道或社区,现场对其生产经营项目。相关材料等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该在现场及时办结小额贷款担保手续,最迟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或社区应及时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各市、县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公布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发放的透明度。 

  二、适当放宽条件,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1.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创业培训的成效,对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下岗失业人员有一名国家公务员或具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作为反担保人,可直接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贷款担保答复;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住房作抵押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将房(地)产证存放担保机构,不再要求作房产评估。 
  2.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组织起来就业与小额贷款等再就业政策整体联动的工作模式。对参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创业培训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创业计划书进行论证并签署可行性意见,其创业计划书可作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起来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的,根据下岗再就业人数,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50万元。 
  3.提倡和鼓励信用担保。各市要依托现有社区平台,抓紧开展信用社区试点,建立社区信用担保体制。凡信用社区内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但无担保和反担保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个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人所在社居委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等个人资信材料作担保,经办银行给予办理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曾向工会或妇联组织申请过小额贷款且无不良还款记录的,应当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4.认真落实微利项目贴息政策。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微利项目贴息政策的宣传。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的项目一般应划入微利项目范围。省财政根据各市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按季预拨贴息资金。同时,经办银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季及时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避免因工作不及时、不到位而产生复利,增加运行成本。财政部驻皖专员办实行抽查和年终结算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贷款贴息的审查核报工作。 

  三、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向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 
  要鼓励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可达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年。 
财政部门对发放此类贷款的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一半,其余部分由地方同级财政承担;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同时,由同级财政对发放此类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关于符合此类贷款发放的小企业认定审核、申请财政贴息。呆帐损失补助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核拨程序将另行制定。对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尽快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 
  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已经安排的基金要及时到位。经办银行要根据担保基金的规模,按照不超过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逐步放大贷款数额。各市要督促所属县(市、区)筹集担保基金,并在今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小额贷款。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和风险管理,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对其贷款使用及经营情况等加强指导和监控,建立完善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共同防范贷款风险。各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10%,各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10%。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各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五、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工作责任 
  省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排名顺序。各级人民银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目标,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人民银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宣传等部门(单位)参加,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和具体办理程序,从而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同时要通过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建立诚信观念,防止和摒弃不良贷款行为。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因工作不力、存在严重失职演职行为,被下岗失业人员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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