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04〕6号 2004年5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使 评估执业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 管理的原则是: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政)监管、行 业(协会)自律。当前要切实解决评估行业缺乏统一管理、 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等问题,为评估行业营造良好的执业环 境。
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除规定设置 的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外,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自行设 立的评估机构,均应在2004年4月底前撤销或归并到其它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所 属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三、进一步强化评估行业的政府行政监管职能,推动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的建设。政府对评估行业的管理主要 包括:对评估执业人员、执业机构、行业协会的监管指导, 履行审批评估执业机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对执业机构 和执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各有关主管 部门应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对尚未建立评估师行业协会 的,应按《通知》要求抓紧组建,并督促评估师行业协会建 立健全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和诚信建设,努力提高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各评估师行业协会要切实承 担起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合法权益等 职责。 四、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管 理的评估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2004年5 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6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全 省评估行业进行检查。通过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业 管理,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 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 精神,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评估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执业队伍不断扩大各 类评估执业准则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服务领域和对象不断拓宽,国际间评估业务的交流与 合作进一步加强。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共拥有具备各类评估执业资格的人员近8万人。评 估中介服务已成为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外合资与合作、产权交易,以及出租、抵押、保 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基础,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于不断发育和完善的过程,评估中介服务作为特殊的新兴服务行业,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各类专业评估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基础。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有关评估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各类专业评估进行规范管理无法可 依,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中介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缺乏必要和统一的 法律约束。实际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对各自归口管理的专 业评估事务进行管理。
二是政府行政性管理和行业自律性管理不到位。 有的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有的评估专业尚未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 、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是执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标准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评估专业的执业技 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严重滞后,不能满足评估业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是不同评估专业之间缺乏沟通、协调与合作。 各类评估专业之间有着密 切的业务联系,需要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评估专业之间缺乏必要联 系,影响各类评估专业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和执业技术规范等制度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要求,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 有关精神,规范评估行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设置评估专业资格种类,以适应不同评估业务特点和执业资质的要求,满足市场的客观需求。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建立规范的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三)建立不同评估专业协会之间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推动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 根据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 业资格。 (二)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行业行政和自律性管理。 评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规定规定的职能,以及国家有关加强 评估中介服务管理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和加强评估中介服务的行政管理。认真 做好制定评估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 行业协会等工作。 评估行业协会要切实改进对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自律性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评估执业准则 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开展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 量的监督检查,大力推动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对 违反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尚未成立评估师协会的评估专业 ,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程序抓紧组建。 各类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评 估业务。严格遵守评估执业准则和各项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诚信执业,客观、公正地提供 评估中介服务。 (三)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改进和加强各评估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为了有利于各评估专业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协调发展,本着自愿的原 则,由行业协会自主协商,建立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提出我 国评估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规范评估执业人员执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协 调各专业的评估执业准则和执业规则,研究提出加强评估行业自律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 与评估行业法律法规的研究草拟工作等。 (四)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 为依法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国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在总结国内外评估行业发展 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应明确评估师 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方式,明确行政主管 部门对评估行业的管理职责,以及评估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要求。 (五)组织开展一次评估中介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全面检查。 2004年6月底以前,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对评估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检 查。检查的重点是评估机构及评估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质量,评估机构是否彻底脱钩 改制。对不具备执业资质条件,或有严重违反有关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要依法 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组织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上述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8月底之前,财政部要将有关整顿、规范和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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