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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http://www.ah.gov.cn 最后更新:2004-03-29 08:51:24 作者: 浏览:3003次

    根据皖办发[2003]28号文件规定,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凡在2004年3月31日前辞职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同时财政部门取消其工资供给关系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发给退职金;截至2004年3月底,工龄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中小学核编之后编制员额未满,需新进教师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教师条件的分流人员到中小学任教。原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后改行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应优先安排。

    3、分流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被录(聘)用。被录(聘)用后,3年分流期可视作工龄或专业年限合并计算。

    4、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比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各类中介机构对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只能按照最低标准收取。

    5、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

    6、分流人员兴办经营实体,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交企业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3年内可免交农业税以及有关行政性收费。

    7、分流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信息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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