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
皖办发〔2003〕22号 2003年12月23日 |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 2003 〕13号),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放手发展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1.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创办,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 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业务的经济实体。 2.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 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工作。 3.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市以上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时,应 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4.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身民营科技企业。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 岗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身份,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 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可视具体条件 ,给予一次性补偿。辞职前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 。外省投资者和到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 企业所在地,各地、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户口未迁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帮 助解决暂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 5.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注册条件和经营范围。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 冠省名。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可降至3万 元;企业可以公司、研究所(院)或中心等命名。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 ,可附加其他经营项目。 二、努力提升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 6.提高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 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 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性试验基地、 省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各级政府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可将民营科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列入资助范 围。积极选送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国外学习培训。 7.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租 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重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民营科技 企业投资者用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金,或在省内再投资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成果、高新 技术产品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专项补贴。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进行科 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可由企业所 在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和政审。 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 规定办理退税。 民营科技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 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 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加强民营科技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民营 科技企业园区,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向民营科技企业园区集聚,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配套 协作,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10.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明 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和管理咨询、企业诊断、培 训等活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创新。 三、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 11.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进步。扩大信贷范围,增加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品种。放 宽贷款期限,努力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12.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业。风险投资公司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对我 省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投资比重达到其投资总额70%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可按 当年净利润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 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13.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科 技企业的服务,完善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鼓励民间资本建立 担保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 等作为反担保。担保机构对我省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担保额达到其担保总额70%的,经省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净利润 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经营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 可按年度结转,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14.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省、市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科技专项经费时,要 注意调整结构,统筹考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财政扶持。 15.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 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 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16.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摆上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部门联席会 议制度,引导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定点联系民 营科技企业中优秀专家制度。 17.进一步强化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意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 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 各项政策措施。 18.切实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鼓励和支 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依法 查处恶意举报等违法行为,切实减轻民营科技企业负担。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记 录的民营科技企业,除法定的检查外,未接署名举报,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应免 于日常检查。 19.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 家。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20.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健全 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增强和扩大党组织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影响力 和覆盖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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