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来宁投资兴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境)外和市外投资商投资兴办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三条 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
1、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全额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
2、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按50%补助。
3、投资额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按45%补助。
4、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用于工业生产经营性房产,三年内房产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5、经省外经贸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按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
6、经省外经贸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财政按50%补助。
7、凡符合国家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安徽省)规定的项目,在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以货币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或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连续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核准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市外来宁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独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现有的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营业税、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市财政前两年按90%补助,后三年按45%补助。
2、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按50%补助。
3、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前两年按90%补助,后三年按45%补助。
4、投资额2000万元(外币可折算)以上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期满后,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市财政按50%补助。
第五条 现有外来投资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增资扩股并增加注册资本,新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按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同比增长的基础上,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新上项目可以比照第三、四条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享受下列政策:
1、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以外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2、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公路、电力、水利、能源、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补助,第6至8年按年度减半补助。
外来投资者建设和经营公路,其沿线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取。
第八条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由市财政按年度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工商、税务、土地、建设、房产等相关手续,除缴纳上级相关规费外,地方部分视情减免。
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实行零规费。
第十条 投资兴办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完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建设所涉及有关规费视情减免。
第十一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嫁接改造国有、集体企业,凡原国有、集体企业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免缴调节基金;房产过户登记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园区投资新办的高新项目,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可协商供地,也可一次性受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用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土地出让金可给予30%的优惠。土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也可实行年租制。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投资开发旅游、信息、科研、咨询服务等新兴第三产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5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和上缴的税费后,50%返还用于用地单位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2、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项目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且土地出让年限在15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和上缴的税费后,70%返还用于用地单位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交纳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第十五条 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工业企业,被改造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经批准可按标定地价的20%交纳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 人才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引进的优秀或急需人才(指国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省重点学科、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特贴享受者;我市急需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1、实行“零档案”制度,建立“绿色通道”。凡一时无法取得人事档案的,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零档案”,其行政、组织关系可直接进入用人单位。
2、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随迁,在市区落户。
3、引进省内外知名的高级专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3500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市财政予以补贴。对服务期五年以上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异地安置费5万元、3万元、2万元。
4、引进人才的行政晋级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晋升,用人单位要优先推荐和申报。
5、鼓励用人单位提高引进人才的经济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用人单位视情给予其基本工资1-5倍的奖励。对奖金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章 环境政策
第十七条 坚持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实行“一对一”服务,协调解决审批、建设、生产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审批的项目从立项到投产的各项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投资者提供完备材料后,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工商登记注册、土地出让、消防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核批等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向上转报;其它相关手续,在行政服务中心承诺期内办结。投资者上报材料不完备的,行业管理部门抽调专人指导修改补充完善。
第十九条 实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逐一填写缴费登记卡。凡收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有权拒缴,并可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之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一条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营造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每两年在宁国籍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开展一次“发展宁国经济功臣”评选活动,在外籍的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按有关程序授予“宁国荣誉市民”称号。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允许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经专家评估和科技部门审核后,其作价入股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对职务成果作为入股的,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获得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收益或股权,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第二十五条 凡争取新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或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凡一次性引进外来独资的工业性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内资达200万元或外资达20万美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市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性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资农业项目,按照《关于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宁发[2002]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宁国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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