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参与招商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完成2003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各部门。
二、考核目标
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200万美元,引进市外资金3.5亿元人民币。
三、考核办法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
根据全市利用外(内)资考核目标任务,实行百分制考核,基数为100分,完成目标得基数分。每超额完成目标数10%加2分,不设上限,完不成目标按相应减少幅度扣分。外资可以参照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
(二)对市直部门的考核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水库工作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直接责任部门,参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计分办法实施,其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实绩得分和全市实绩得分各按50%计入考核分。
其他部门和单位为挂钩责任部门,与所联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捆绑”式考核。即部门自身的实绩得分和所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绩得分各以50%计入考核分。对部门自身的考核,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计分办法实施,各部门完成的实绩计入联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实行市级领导招商引资分工联系制度,负责联系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
四、奖罚事项
(一)根据完成实绩,年终考核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前6名和市直部门前6名(考核得分为100分以上)作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各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奖部门和单位直接进入全市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先进单位行列,不占评先指标。各单位招商引资得分按所占权数折算计入岗位责任制综合考评分。
(二)评选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此项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三)重奖招商引资的直接引荐人。对引进外来独资建设的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内资达200万元以上(外资达20万美元以上),且项目建成并投产的直接引荐人,按到位资金额度的5‰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引进合资、合作的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参照上述比例和要求,按外方到位资金额度由参与合资、合作的本市企业出资奖励。
(四)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招商引资直接引荐人的奖励。奖励基金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
(五)对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直部门,取消岗位责任制评先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不能评先进个人。
五、有关说明
(一)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考核,必须严格按照《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实施。
(二)为鼓励招商引资项目宜地建设,促进块状经济的发展,对引进项目资金在市域范围内宜地异地落户的,引资实绩计入引荐单位;引荐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项目建成后企业实缴的税收,5年内按50%计入引荐单位的税收实绩,并按比例享受财政收益分成。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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