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基层商会组织?
来源: 最后更新:2003-12-12 16:16:32 作者: 浏览:6847次
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宁办发[2003]70文件“关于转发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宁国市工商业联合会基层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其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工商联(商会)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健康规范地组建和发展,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商联(商会)基层组织应在本地区基层政府(乡镇)或组成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所属的行政区域内组建。名称为“宁国市工商联×× 镇(办事处)商会”
第三条: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是市工商联的分会,是工商联(商会)的内部组织,是以市工商联非公有制企业会员为主要对象,把本行政区域内的会员组织起来的民间商会(分会)组织。
第四条:工商联(商会)基层组织在统战部和工商联的指导、协调下,在同级党委、政府或市场党组织支持、帮助下筹组并批准建立,必须在同级党委、政府或市场党组织领导和市工商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工商联(商会)基层组织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为繁荣和发展当地社会、经济,贯彻“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方针,认真执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策、法规,当好桥梁和助手,培养队伍,服务会员,加强自身建设,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为宗旨,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基层组织的职能
第六条:当好桥梁助手。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地方党委、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法规,做好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桥梁助手作用,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引导和教育,合法经营、按章纳税,开展技术质量检查,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行为,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七条:培养骨干队伍。在市工商联的部署下,按照工商联会员发展的要求和培养代表人士的目标,积极协助发展会员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培养和物色一支优秀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队伍。切实做好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当地部门的联系、协调,为会员创造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经营、法律环境;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当地政策、法规、市场、经济和资产重组等信息;组织展销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可能,切实做好排忧解难的工作;引导教育会员树立文明经商意识,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的劳动安全、环境条件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促进健康发展。
发挥基层组织的网络优势,充分利用工商联服务体系的功能资源,为基层组织的会员和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市场开拓、技术发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融资、法律、审计、会计和综合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积极引导鼓励。鼓励、引导会员提高企业素质,创业发展;引导会员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安排下岗职工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地方政府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围绕党政部门的中心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参政议政作用,为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完成各项任务。落实和完成自身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参加各级工商联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完成好党委、政府以及工商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建立基层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建立基层组织的条件
(一)在本基层组织内有30户以上、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会员企业。
(二)乡镇党委、政府、市场和街道党组织重视、支持、帮助工商联建立健全基层组织。
(三)有一批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威望、有号召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和办事公道、热心商会工作的骨干。
第十三条:建立基层组织的程序
(一)工商联积极同乡镇、市场、街道党政协商,制定建会计划,并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吸收当地会员,形成基层组织的会员队伍和骨干队伍。
(二)成立筹备小组,在工商联的指导下,负责起草建会的有关文件、材料(申请报告、筹备工作报告、选举办法、会员名册、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协商班子成员(执委会人选名单、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名单、活动小组或行业小组名单、顾问名单等)。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领导机构,正式产生基层商会。有关组建的文件、材料、名册、批复、会议议程等上报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基层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职权,集体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五条:提倡企业家办会。会长应由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经营的企业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一定的成绩、在会员中威望高、带头作用好、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热爱工商联、热心商会工作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或党外经济界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尚未物色到具备条件的企业家当会长时,可经协商由同级党委推荐党政干部兼任(一般可由分管副书记或副镇长兼任)。同时积极培养物色人选,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由企业家办会。
第十七条:秘书长应由工商联与乡镇党委、市场或街道党组织协商推荐(一般可由统战员、组织员、经济发展办、招商办等干部担任。也可推荐企业家担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的组织与制度
第十九条:组织
(一)工商联基层组织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换届)。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其职责是:
1、讨论决定本基层组织的重大事项;
2、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3、选举执行委员会;
4、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执行委员会是领导机构。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职权。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3——5名,秘书长1名。在领导班子中,非中共人士应占多数。
(四)执行委员会领导机构的组成,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除领导班子成员外,还应有当地党政有关领导,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士所组成。执行委员会人数一般控制在会员数的四分之一。在执委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比例应占多数。
(五)执行委员会的年龄界限,非中共人士不超过60 岁,中共党员不超过55岁。任期原则上为一届,非中共人士的会长、副会长在年龄界限内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二届,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在市工商联执委中,应有一定名额安排有关基层组织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制度
(一)会议制度
1、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执行委员会要有议程和决议。
2、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可召开。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要有会议纪录和纪要。
3、基层组织的活动小组、行业小组以及其他形式的会员组织都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研究活动内容,制定计划,组织开展活动。
4、执行委员会形成的决议,会长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二)分工负责制度
1、基层组织要建立值班制度,保持日常工作事务的联系和处置。
2、副会长要有明确的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有条件的可设若干个专门小组,由分管副会长兼任主任(组长),组织有关会员参加,研究专项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三)联系制度
1、乡镇党委、政府、市场、街道党组织应加强对工商联基层组织的指导,有关政策、法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经济信息等文件、材料等可转发给基层组织。有关工作会议可邀请工商联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
2、市工商联应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与指导,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要及时转发给基层组织,建立定期下基层组织的制度,实地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学习总结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要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及时统计会员信息资料。应通知有关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参加市工商联执委会及有关工作会议。
3、基层组织要定期向同级乡镇党委、政府、市场和街道的党组织主动汇报工作,听取意见、争取支持,召开重要会议和开展重要活动时应邀请统战部、同级党政领导以及市工商联领导参加。
(四)文书制度
1、基层商会要有专人负责文书工作,建立文书档案。
2、上级部门来文或转发的文件、材料以及上报的请示、报告、材料和下发的材料、通知等均要办理登记、备案、归档。
3、工作计划、活动计划、执委会、会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纪要、记录、总结、组织机构等材料要归档。
4、建立拟写工作和活动的大事记制度。大事记要归档。
5、建立启用基层组织印章的用印制度和专人保管制度,办理用印登记、归档。
第六章 基层组织有关工作权限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基层组织工作权限的原则:
(一)工商联基层组织是民间商会的分会,不直接对外,在同级党政领导下,在业务上受市工商联的指导和管理。
(二)工商联基层组织不具备直接发展会员的职能。可受市工商联委托,协助做好在本行政区内的会员发展工作。
(三)申请入会的企业需统一填写市工商联颁发的入会申请表,报市工商联审批后发给宁国市工商联会员证。
(四)对市工商联在本地区已发展的会员,要积极吸收到本基层组织内,扩大会员的覆盖面。
(五)基层组织对本组织的会员,要按照市工商联的要求,提供会籍管理所需要的动态资料。
(六)基层组织会员是宁国市工商联的会员,也是全国工商联的会员,享有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可被邀请参加各级工商联举办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关于收缴会费的原则
(一)基层商会不具备直接向会员收缴会费的职能。可受市工商联的委托,代收会费。市工商联应按比例给予基层组织部分返还或代收定额上交。
(二)会员缴纳会费需按照“市工商联会员会费缴纳实施细则”办理,收取会费应开具市工商联统一的收据,并必须加盖市工商联会费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关于组织印章的原则
(一)工商联基层组织的印章不对外,重大事宜可以通过市工商联转办。
(二)基层组织印章的名称必须与基层组织规定的名称一致,其刻制的规格、样式等由市工商联统一规定,并由市工商联出具证明办理、备案。
(三)基层组织印章应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加强管理,要有专人保管。启用时,要填写用印单,由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关于推荐代表人士的程序原则
(一)基层组织推荐代表人士应直接向市工商联推荐,包括推荐市工商联的执委、常委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基层商会要认真做好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推荐作政治安排的代表人士应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当地党委意见,同时必须附推荐材料。
第二十五条:关于组建会员组织的原则
(一)基层商会应积极创造条件,把会员组织起来,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筹经费”的原则。
(二)基层商会可组建以下会员组织:
1、综合性会员组织,如企业家联谊会、沙龙、理论研究小组等;
2、同业会员组织,如同业小组、行业小组等。
(三)关于专业性的会员组织如同业公会、同业商会、公会等原则上由市工商联组建,基层不再组建。
(四)基层商会及其会员组织可以加强同地区行业协会、私企协会等的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合作,拓宽为会员服务的渠道。
第二十六条:关于规范运作的原则
(一)工商联基层组织要在党政部门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统战部的协调下,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逐步规范。
(二)对新组建的基层组织要基本按照本“细则”规定规范组建;对已建立的基层组织如有明显不符合本规定应及时更改;有关制度建设等应尽快落实,推进基层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本细则从二OO三年七月份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