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工商业联合会会费缴纳实施细则
来源: 最后更新:2003-12-12 16:14:11 作者: 浏览:631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会费收缴暂行实施细则,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都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主要使用于开展会员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二章 会费交纳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计,会员每年向所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一次性交纳。
第五条:会员会费标准,个人会员按经济来源情况确定,企业会员按企业销售额或营业额确定。
1、个人会员年度会费50——100元。
2、企业会员年销售100万元以内的交纳会费不低于200元,年销售额100——500万元的交纳会费不低于500元;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的交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交纳2000元。
3、会员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或自愿赞助的不在其限额内。
4、各分会可参照工商联的收费实施细则制定分会的收费标准。为鼓励分会开展活动,分会收缴的会费按5%上交市工商联。
5、既是市工商联的直属会员、会员单位,又是分会会员的按会费标准向市工商联和所在分会各交纳50%的会费。
第六条:每年第三季度为缴纳会费的时间,一次性向市工商联交清。
第七条:会费由市工商联出具收费收据。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特邀的领导成员单位不强调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特殊情况,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需经市工商业联合会会长会议批准,减交或免交会费,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得享受本章程中规定的权力和服务。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市工商联成立会费管理小组,加强对会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工商联收缴的会费按一定比例上交宣城市工商联。
第十三条:会费必须建立专业账户,配备兼职财会人员、专款专用,接受上级部门的核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工商联每年对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向执委会报告一次,每五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二OO二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