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一本通(境外投资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4:49 作者: 浏览:1920次
境外投资企业,又称“走出去”企业,是以中国的公司为主导,服务于中国公司战略的一种跨国整合模式。当前,无论从开拓市场空间,优化产业结构,获取经济资源,争取技术来源,还是突破贸易保护壁垒,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来看,“走出去”都是一种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对外开放上升到一个新水平的重要标志。“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主要表现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执行国际税收协定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的处理等方面。
58.境外投资企业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规定计算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计算参加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59.境外投资企业如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税收期限内,课征同一或类似的税收。
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通行做法为“抵免法”,即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境外已缴税款。这样既可以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又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如果您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抵免;高于抵免限额的,按照抵免限额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从受控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60.我国居民在与我国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该如何处理?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这种协议或条约一般须经两国立法机构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批准文件后方能生效。在协定全部有效期间,两国都必须对协定中的一切条款承担义务。
如果您是中国居民企业,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可向对方国家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相关待遇。如遇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级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