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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非居民企业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4:25 作者: 浏览:1420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

54.哪些非居民企业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自行按季申报预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并在当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参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应纳税额。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5.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二是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是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减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可以享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企业所在的国家(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可就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56.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扣缴义务人应如何扣缴税款?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您是源泉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在每次对外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7.境内机构和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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