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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一本通 (节能减排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1:36 作者: 浏览:1087次

 
低碳经济是全世界和我国的必然选择和发展潮流。通过税收政策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煤层气和核电企业增值税的先征后返、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设备或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抵免或减免。

24.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5.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如何抵免所得税额?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需要说明的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举个例子,黄河公司2008年度实现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008年5月购置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设备1台,设备价款300万元,并于2008年6月投入使用。企业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抵免30万元企业所得税,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只有70万元。

26.国家对煤层气抽采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煤层气也就是煤炭瓦斯,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近年来,针对煤矿安全事故不断,瓦斯爆炸频发的问题,国家加大了对煤炭瓦斯的综合治理力度,一方面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力求变废为宝,为我所用。因此,国家对从事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

27.核电企业缴纳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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