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一本通(促进就业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6:00:09 作者: 浏览:1076次
就业是民生之本。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重要政策手段,受益面广,作用直接。目前,常见的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9.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幅度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起征点幅度为150-200元。为了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促进我省个私经济发展,省国税局按照税法规定幅度的上限,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了设定。也就是说,如果您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0元,或是销售应税劳务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00元,或是按次纳税应税销售额不超过200元,一般情况下都不用缴纳增值税。
10.国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党和政府一直非常关心残疾人就业问题,从政策扶持、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我省国税部门一直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增值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人数,给予限额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按所在区县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另外,为鼓励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一是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三是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社会保险;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了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工资;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只有全部具备了上述条件,才可以享受以上增值税税收优惠。
如,六安市区某企业2009年共安置10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并已经取得民政及税务部门的认定。由于省政府批准的六安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60元,该企业2009年可享受的增值税退税数额为331200元(也就是拿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安置人数乘以6倍乘以12个月)。同样的企业如果放到合肥,由于省政府批准的合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60元,该企业也只能享受350000元的优惠上限,而不是403200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在据实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大明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其中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万元。在申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假如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实际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11.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规定,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