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一本通(增值税转型类)
来源: 最后更新:2010-05-04 15:59:43 作者: 浏览:1035次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6.增值税转型可以给一般纳税人带来哪些实惠?
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实惠,就是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讲,自2009年1月1日起实际发生,购进、自制“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为此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规定准予抵扣。
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了符合上述规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凭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扣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例如,您所在的企业于2009年1月10日购进生产用机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为117万元。按照增值税转型后的政策,仅购入生产用机器这一项,就可以享受17万元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扩大技改投资,激励作用是非常大的。
7.增值税转型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带来哪些实惠?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所降低。为公平税负,发展个私经济,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原来的6%和4%统一下调为3%。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实惠是实际税负的大幅降低。商贸企业纳税人税负降低1个百分点,非商贸企业纳税人税负降低3个百分点。
8. 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门槛是否降低?
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有了大幅度的降低。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00万元下调为50万元;对其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180万元下调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