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民企所得税奖励办法出台
来源: 最后更新:2009-05-12 18:20:44 作者: 浏览:1022次
省科技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民营科技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具体操作办法》,以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该《办法》规定:创办并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从其开始获利年度起的2年内,对其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收入归属级次由财政部门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据介绍,企业所得税60%上缴中央财政,40%为地方留成部分,其中省级财政占15%,市(县)级财政占25%。 《办法》规定适用于地方留成税额部分,中央税款上缴不变。优惠税款指企业缴税额的增量部分。例如,某企业去年上缴税款100万元,今年上缴税款150万元,税款增加50万元,增加额的地方留成部分,也就是新增税款的40%,即20万元,全额奖励企业。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2008年11月1日以后创办并经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奖励资金只用于企业研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将监督资金的使用,并会同科技管理部门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