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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006-12-06 09:38:08 作者: 浏览:1577次

  编者按:

  近年来,我市坚持工业立市战略不动摇,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资源矛盾也日渐显现。为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资源配置,近日,我市制定了《关于鼓励建设标准厂房的实施意见》。它的出台,必将对增添我市发展后劲,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进一步集约用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我市结合重点项目和园区建设实际,决定采取“政府推动、业主开发、市场运作”的方式,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经统一规划,并按国家通用标准和行业要求统一设计、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这些用房通过租赁或出售的方式提供给规模较小的生产企业,既帮助企业减少了创业启动资金,又可实现“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园区建设目标。据了解,我市标准厂房建设布局重点设在省级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集中区。每处标准厂房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在建设中,我市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和引导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等各类企业、组织、自然人广泛参与投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单层翻建多层标准厂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规划及村镇规划前提下,以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或直接建设标准厂房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为快速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我市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其中,规定凡投资总额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1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实行单独供地,其所需生产经营场所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的方式予以解决,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按标准厂房进行建设。同时,在标准厂房建设中,其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土地出让金原则上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下限执行。标准厂房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减半收取,建设期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或由市财政先征后返。对经批准建设二层及多层标准厂房的业主和企业,市财政按年度标准厂房竣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补助,标准厂房租金收入的税收部分,自出租之日起,八年内由市财政先征后返。 (帅忠平 张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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