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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试行办法

来源:宁政[2004]88号 最后更新:2005-08-05 17:47:21 作者: 浏览:1843次

      推进新型工业化,是实现加快发展的最根本途径。为进一步加大工业经济扶优扶强力度,促进工业企业提层次、上规模、创品牌,增强全市综合经济实力,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扶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工业企业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实行扶持办法。
1、对当年销售收入新达亿元、税收收入新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两税额×(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为标准,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可用财力的80%予以扶持;
2、对当年销售收入新达5000万元、税收收入新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两税额×(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为标准,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可用财力的60%予以扶持;
3、对销售收入已经达到亿元、税收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以上年实际入库两税额×(1+当年全市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为标准,超过部分,按地方财政所得可用财力的40%予以扶持;
4、鼓励企业上市。凡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设立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6、设立工业经济发展功勋奖。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发展快、效益好、对财政贡献率较大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具体奖励由市财政局按税收贡献大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定后实施。
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7、凡企业新获质量、环保、安全等体系认证之一的,经政府部门确认,分别奖励1万元。
8、凡企业新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或国家级驰名商标的,经政府部门确认,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三、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9、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税前列支,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0、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财政贴息政策。
11、企业信息化建设管理资金可列入技改项目总投资成本,享受技改贴息政策。
12、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凡新成立并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工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不受比例限制。
四、其他
13、企业正在享受宁政[2003]44号第二章税费政策的,其优惠政策期满前,不享受本政策的第1、2、3条规定。
14、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协助。
15、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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