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相关规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须公证
来源:安徽日报 最后更新:2004-08-09 14:57:58 作者: 浏览:1839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交通领域各项业务活动依法、规范进行,近日,安徽省司法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决定今后在交通建设工作中全面引入公证监督机制。
《通知》规定,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及其招标投标、公路道路、桥梁经营权质押、转让合同及其拍卖、招标、投标应当办理公证。对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当申办公证而未申办,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通知》强调,各公证处在办理上述公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出具错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