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联: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市场需求不振、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力资源成本高居不下,多数小微企业生存艰难。经走访部分企业和人社部门,普遍反映社会保险的费用及工伤支付成本过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缴费基数及费率过高
2015年皖浙社会保险缴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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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
浙江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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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基数 |
企业费率 |
年缴费 |
职工费率 |
年缴费 |
最低缴费基数 |
企业费率 |
年缴费 |
职工费率 |
年缴费 |
|
养老 |
2620 |
20.00% |
6288 |
8.0% |
2515 |
2226 |
14.0% |
3740 |
8.0% |
2137 |
医疗 |
6.50% |
2043.6 |
2.0% |
629 |
5.0% |
1603 |
2.0% |
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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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
0.75% |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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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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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 |
1.50% |
471.6 |
0.5% |
157 |
1.5% |
401 |
0.5%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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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 |
0.50% |
1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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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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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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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 |
9196 |
10.5% |
3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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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6078 |
10.5% |
2805 |
如上表所示:与浙江省相比,2015年我省最低缴费基数(省定平均工资的60%)高出浙江省394元,企业负担的“五险”总费率为29.25%,高于浙江省6.65%,企业每年为每位职工社会保险多缴3118元,职工自己要多缴496元。
企业与职工保险缴费过高,导致出现两类问题:一方面是企业若按规定缴费,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使产品缺少竞争优势,同时也增加了招工的难度;另一方面,职工个人缴费过高,导致部分职工不愿参保,为留住职工,企业以给予社保补助形式变相提高福利待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给予经济补偿、补交养老保险等)。因此,企业对降低社保费率、降低缴费基数的呼声很高。
(二)工伤待遇企业负担过重
企业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6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等,一般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社保基金和企业承担比例为6:4;企业的用工成本未因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有所减轻。例如,某职工10级工伤,受伤后休养3个月,受伤前月工资为35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73259元,其中工伤基金承担3534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20*7=183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1{宣城统筹平均工资}*4=17004元);企业承担379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3=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缴费基数不足补差{3500-2620}*7=61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1*5=21255元),企业负担部分要多于工伤保险承担部分,如是9级,则分别为工伤基金49086元,企业60930元,企业负担进一步加重。同时,同样的10级工伤,我省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4个月和5个月统筹地区工资,而浙江省规定的分别都只有2个月,我省的赔付标准要高于浙江,工伤赔付成本加大,导致部分浙江投资企业对此不理解、不认可。
二、相关建议
当前,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形势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其中具体内容之一就是“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因此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我们建议如下:
(一)适当降低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由按职工工资总额标准核定基数(实际上大部分企业是按省均工资的60%的标准缴费,而且省均名义工资每年按10%的增幅刚性增长)改为职工可自主选择由高到低的多档次的缴费模式(参照城乡居保模式,多缴费待遇就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实际月均工资)。
(二)可采取适当提高工伤保险缴费率的办法,工伤保险待遇中原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6级伤残津贴等)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减轻企业的工伤支付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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